Article 31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审计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