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Not yet in force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用水、电气线路、燃气管道、供热管道、通信线路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查、维修养护,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业在居民住宅区进行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养护时,应当规范施工,不得破坏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设施。确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损坏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