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Not yet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下列方式依法合理利用文物:
(一)建立博物馆(陈列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
(二)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等城乡公共文化空间;
(三)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其他展陈场所;
(四)民居古建筑和具备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以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
(五)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