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Not yet in force

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开展反映中华民族历史和国家繁荣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展示和交流活动,参与社会文化建设和文化交流与合作,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