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Not yet in force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