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