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Not yet in force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