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Not yet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疫病防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牧业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畜牧业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畜牧业发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