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Not yet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指导,培育农民技术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应当宣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技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