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自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犬只免疫接种。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发放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制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及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