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财政、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等制度,组织、指导、服务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