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Not yet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