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Not yet in force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分类处理,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有害垃圾应当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单独回收,送交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不能回收利用的果皮、杂草、树枝叶等可降解的有机废弃物应当采取无害化方式进行处理,就地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
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村庄的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偏远地区、人口分散村庄及自然村的生活垃圾,严格依照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模式落实收运处置,健全全流程管控机制,实现规范有序、应处尽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