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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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的居民,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商场、餐馆、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农牧、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区域流浪犬、猫、牲畜等无主动物及时清理。

县、乡(镇)所在地核心区街道小巷牲畜管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县中心城区牲畜管控由优干宁镇人民政府、托叶玛乡人民政府及各社区统一负责,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工作,确保县城市容市貌干净整洁、秩序井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