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Not yet in force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绿地、公共场地、市政设施用地等公共空间,从事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从事破坏市容环境的建设或者经营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占地行为的日常巡查与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对非法占地形成的违法设施、堆放物,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场地原状;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