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

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