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在旅游客运车辆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专用标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不得超载、中途甩客。

旅游客运、游览船舶和游览排筏按照规定线路运行,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旅游者收取公示票价之外的费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旅游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内部图像采集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使用,设置显著提示标识,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