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旅行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布的旅游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泄露、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旅游景区、住宿、餐饮、商场、客运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

(三)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一次性向旅游者告知其旅游服务产品的全部项目和明细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旅游路线、旅游景点等合同约定的内容;

(四)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已经订立的旅游合同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将部分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旅行社履行的,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受委托旅行社信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转委托,并按照旅游合同以及旅游行程单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六)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七)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八)完整保存和公开旅游者的评价,不得隐匿、删除、篡改旅游者的评价,不得误导、诱骗、强迫、组织或者与第三方合作冒充旅游者作出评价;

(九)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