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Not yet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绿色发展,优化种养结构和空间布局,推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融合发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种养业标准化生产、动植物疫病防控、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技术培训、指导与推广;推行生态畜牧、生态渔业等绿色低碳种养模式,指导建设标准化种养结合生产场所,推动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种养平衡。
农业经营主体应当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及养殖尾水达标处理与循环利用设施,实现畜禽粪污、水产养殖尾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种养结合基地,促进农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