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市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分布和生态功能,构建以洪泽湖、骆马湖、黄河故道、京杭大运河为核心,以重要河流生态廊道为骨架的湿地保护空间布局,明确保护目标任务、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

县(区)湿地保护规划应当落实市湿地保护规划的总体布局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特点,明确具体保护范围、修复方案和管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