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Not yet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楼梯间和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相关设施、障碍物;

(五)损坏建筑内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六)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车、电动汽车充电,在楼梯间和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车;

(七)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八)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者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九)在建筑外墙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外保温材料;

(十)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一)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