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Not yet in force

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含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原始技术资料;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

(三)有关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资料;

(四)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和故障维修,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记录材料;

(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

在承接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时,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应当与移交方共同对共用部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查验,并做好移交记录。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终止时,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档案管理的指导。市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制定消防档案目录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