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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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制度。居民住宅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对居民住宅区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应当协调、指导、督促业主和房屋使用人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和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自行管理机构为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