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动、拆除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确需占用、改动、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人同意;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施工结束后,建设或者施工方应当及时对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
在海绵城市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影响雨水径流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在施工前通知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施工作业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和要求进行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