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居住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隔断室内空间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

(四)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