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出租住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