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报送开业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二)自有资金信息;
(三)从业人员信息及管理人员信息;
(四)固定经营服务场所信息;
(五)内部管理制度信息;
(六)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报送的其他信息。
开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报送开业信息的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开业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