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鼓励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向租赁住房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的,自动备案。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备案自动注销。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