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并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犬只销售、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