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证,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开始前,应当请旅游者核验导游证件和接受旅行社委派的手续,与旅游者核对电子行程单或者其他形式约定的行程安排。
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约定的行程安排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向旅游者讲解本市自然地理、风土人情、文物古迹等,应当秉持科学严谨的态度,尊重历史和事实,讲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故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传播民族歧视等负面观点,掺杂封建迷信和低级趣味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