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科学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保护与生态旅游、科普教育、智慧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实现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
在湿地范围内依法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利用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严格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