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自觉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
(二)对古树名木进行经常性的看护和观察,对其生长情况进行观测,发现病虫害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日常养护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