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旗县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养护;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养护;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养护;
(四)城市公园、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范围内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养护;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经营者负责日常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日常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日常养护;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日常养护;
(九)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日常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旗县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