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9, 2026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6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6年4月20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受气象灾害影响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海洋与渔业、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客运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或者销售单位;
(四)通信、供电、供气、供水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
(五)福马客运船舶、港口码头、海上养殖平台、海上风电场等的管理单位;
(六)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评审应当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对下列内容开展核查:
(一)单位所处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风险等级;
(二)单位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等条件;
(三)单位的性质、规模、生产特性;
(四)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经评审形成的重点单位名录,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单位信息汇聚平台并实时更新,联通共享重点单位基础信息和预警信息。
(一)指定专人实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处置;
(二)安装、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并维持其正常运行;
(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响应程序、后期处置、预案演练等内容;
(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五)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巡查,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
(六)设计避灾路线图,建设避灾场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指示标识;
(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一)定期查验高空悬挂物、临时搭建物等设施的牢固情况,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二)定期核实港口码头设施、船舶锚泊、甲板设备固定以及人员撤离通道的畅通情况;
(三)定期检查排水管道、低洼地带、地下空间等易涝区域,保持排水畅通;
(四)配备应急排水、供电、通信设备,并维持其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