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尽快处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和转交机关反馈。
代表视察过程中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提出建议、意见的,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