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书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办理,提高工作质效,并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书面告知代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评价为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