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船舶加注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相关产品主要包括燃气用连接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但不包括为维修和抢修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