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存放槽车或者储气瓶组等储气设施,在规定场地内对车用气瓶加气,并在加气前对气瓶状况和装置进行检查;

(二)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充装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装置;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发生火灾、雷暴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