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的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燃气用户应当在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将气瓶送交燃气经营者处理。未送交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瓶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后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气瓶检验机构安全评估合格后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方可继续使用。禁止将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但未经检验机构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回收、销售、拆解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过期、报废气瓶。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