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对与其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法进行调解。
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调解需求较多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承担相关调解工作。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者依职权主动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