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房屋、劳动争议、医疗、消费、物业服务、旅游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和新业态新领域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

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基层德高望重的人士等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