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所在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二)机场、铁路、公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三)自然保护地、林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四)城镇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游园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五)城镇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范围内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其土地使用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七)古树名木属于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仍存在权属不清或者日常养护责任人无力承担日常养护责任等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