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Not yet in force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或者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