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Not yet in force

本省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为种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优异种质资源、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配套系、微生物菌种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或者专利权,或者采取建立保密制度、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加强秘密载体管控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鼓励和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化质量检测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根据用户需要出具检测报告,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技术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