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4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27In force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