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4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26In force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