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群体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重点围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所联系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评估筛选,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综合考量,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形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