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2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Article 12In force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对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国务院立法计划、立法进度相衔接,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4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