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风景区、驻县有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划定森林防灭火责任区,订立森林防灭火责任制。

严格控制火源进山。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风景区、驻县有林单位应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或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物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接到火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同时就地就近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应急、林草、公安、交通、卫健、气象等森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