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引导省级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共享义务,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使用,提高科学技术资源利用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